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李从江,男,生于1965年4月15日,汉族,农民,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委托代理人赵光强,牟定县共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彬,男,生于1975年11月12日,汉族,农民,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被告普建琳,女,生于1975年5月17日,汉族,农民,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被告何光友,男,现年73岁,汉族,农民,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从江诉被告杨彬、普建琳、何光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开庭审理前就本案争议事项已自行和解,原告因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李正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