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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35号

李从江与杨彬、普建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05-10
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从江;杨彬;普建琳;何光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李从江,男,生于1965年4月15日,汉族,农民,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委托代理人赵光强,牟定县共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彬,男,生于1975年11月12日,汉族,农民,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被告普建琳,女,生于1975年5月17日,汉族,农民,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被告何光友,男,现年73岁,汉族,农民,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从江诉被告杨彬、普建琳、何光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开庭审理前就本案争议事项已自行和解,原告因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李正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