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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抚民一初字第00420号

抚顺市奔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费志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11-25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抚顺市奔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费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抚民一初字第00420号原告抚顺市奔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榆林街道浑河南路东段14号。法定代表人朱明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敏、尉迟昆仑,该公司职工。被告费志强,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审理抚顺市奔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抚顺市奔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抚顺市奔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市奔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返还。

审判员  李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