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抚民一初字第00420号原告抚顺市奔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榆林街道浑河南路东段14号。法定代表人朱明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敏、尉迟昆仑,该公司职工。被告费志强,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审理抚顺市奔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抚顺市奔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抚顺市奔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市奔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返还。
审判员 李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