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311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学,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住武宣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2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志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张学驾驶粤A×××××重型厢式货车在博罗县龙溪镇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中国石化(广惠)加油站路段倒车时,撞倒被害人冷某,造成冷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张学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学与被害人家属一方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人张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张学驾驶粤A×××××重型厢式货车在博罗县龙溪镇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中国石化(广惠)加油站路段倒车时,撞倒被害人冷某,造成冷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张学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学与被害人家属一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书、书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户籍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张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按协议约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0万元,可从轻处罚。虽保险赔偿尚未到位,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获得赔偿。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考虑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剑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丽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