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民初字第0309号

胡道荣与谢时顺、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309号原告胡道荣。被告谢时顺。被告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时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道荣诉被告谢时顺、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道荣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道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道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道荣负担。

审判员 康 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