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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证字第00093号

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布洛克1”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5)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布洛克1&rdquo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093号请求人: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3071号1幢5层A01室。

法定代表人:蔡磊,董事长。被请求人:“布洛克1”(BORAK1)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请求人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被请求人所属“布洛克1”轮装载其进口原木,自喀麦隆杜阿拉港(DOUALA)运至中国张家港后受损,且该轮船舶检验证书簿与涉案事实相关,为防止日后难以取得该证书,请求人遂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海事证据保全,要求对被请求人所属停泊于中国张家港的“布洛克1”轮船舶检验证书簿予以海事证据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请求人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调取或复制被请求人所属“布洛克1”轮船舶检验证书簿。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5年3月28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蔡四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学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