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093号请求人: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3071号1幢5层A01室。
法定代表人:蔡磊,董事长。被请求人:“布洛克1”(BORAK1)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请求人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被请求人所属“布洛克1”轮装载其进口原木,自喀麦隆杜阿拉港(DOUALA)运至中国张家港后受损,且该轮船舶检验证书簿与涉案事实相关,为防止日后难以取得该证书,请求人遂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海事证据保全,要求对被请求人所属停泊于中国张家港的“布洛克1”轮船舶检验证书簿予以海事证据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请求人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调取或复制被请求人所属“布洛克1”轮船舶检验证书簿。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5年3月28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蔡四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学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