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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254号

裘春娅与王久林、宁波福来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裘春娅,王久林,宁波福来典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254号

申请执行人:裘春娅。

被执行人:王久林。

被执行人:宁波福来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久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裘春娅与被告王久林、宁波福来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过程中。另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2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