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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赵勤良与被执行人罗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勤良,罗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赵勤良,男,汉族。被执行人罗小明,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勤良与被执行人罗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小明仅履行10000元。嗣后,即外出打工。本院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赵勤良尚未实现的11190元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罗小明继续清偿。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或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军

审判员  郑克永

审判员  李复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