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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1638号

原告温淑茹与被告潘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冻结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淑茹,潘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温淑茹。被告潘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淑茹与被告潘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潘高峰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原告愿以夫妻共有房屋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弟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潘高峰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详见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红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