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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0416号

金节苗与安徽安庆市炬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4-04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金节苗,安徽安庆市炬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416号

原告:金节苗,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

委托代理人:王文胜,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良宽,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庆市炬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德宽路277号上海嘉苑13幢1单元1601室。

法定代表人:宋成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节苗与被告安徽安庆市炬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金节苗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安庆市炬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节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节苗撤回对被告安徽安庆市炬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胡发宏

代理

审判员  林储焰

人民陪审员  刘丽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余鑫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