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增,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波。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3343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波拒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波在金融机构之存款予以扣划(金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扣划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北京银行西安长安区西长安街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之账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郑 潇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