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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811号

申请执行人乔洁与被执行人吴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洁,吴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乔洁,女,1970年10月18日生。被执行人吴琦,男,1971年10月14日生。申请执行人乔洁与被执行人吴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处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不得复议执 行 长  邬海翔执 行 员  倪 明执 行 员  费月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见习

书记员  孟凡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