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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107号

舟山市锦弘海运有限公司与湖南电力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市锦弘海运有限公司,湖南电力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107号

申请人:舟山市锦弘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沿港西路146号高层综合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罗海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海港、吴敏华,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湖南电力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乡白合村。

法定代表人:戴东润。

申请人舟山市锦弘海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电力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电力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值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38.5万元的财产。本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前,因该案不属本院管辖范围,申请人舟山市锦弘海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舟山市锦弘海运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及担保金15万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建新

代理

审判员  罗 炎

代理

审判员  陈 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