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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651号

民事通知书9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南执字第0651号申请执行人刘畅,女,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精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石泰,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友发,主管。申请执行人刘畅与被执行人天津精卓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3日做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98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畅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988号仲裁裁决书已执行完毕,本院(2015)南执字第0651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执行员  于钟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岳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