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保字第10号
原告:马兴福,男,回族,1975年8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同广,云南仲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雯,女,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
被告:昆明福比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986078-0住所:昆明市白塔路北延线86街公寓U2第3幢1311号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叶茂,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兴福诉被告李雯、昆明福比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雯、昆明福比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雯、昆明福比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 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筱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