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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执行字第702号

程章敏与张清洪、康鸿(三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章敏,张清洪,康鸿(三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程章敏,女,汉族,1981年2月14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张清洪,男,汉族,1968年8月4日出生,住三明市沙县。被执行人康鸿(三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沙县。法定代表人张清洪,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程章敏与被执行人张清洪、康鸿(三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偿贷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含保全费)125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清洪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的存款为3264.51元(已冻结);被执行人康鸿(三明)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的存款为0.51元(已冻结);被执行人康鸿(三明)置业有限公司在三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一笔50万元的保证金也已查封。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康乐

审判员  陈泽明

审判员  蔡章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施明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