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6941号原告重庆小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体育中心C3地块金牌大厦A-9-5、6。法定代表人谢上明,职务经理。被告重庆驰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协静,职务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小牛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驰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小牛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驰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小牛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小牛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驰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重庆小牛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童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