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40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继环,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权钢,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鹿守兰,徐州矿务局第一人民医院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桂元,徐州矿务局第一人民医院退休工人,系鹿守兰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欣,徐州矿务局第一人民医院工作人员,系鹿守兰、刘桂元之女。
上诉人闫继环因与被上诉人鹿守兰、刘桂元、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闫继环及其委托代理人权钢、被上诉人鹿守兰、刘桂元、刘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元,退还上诉人闫继环。
审 判 长 王 松
代理
审判员 曹 健
代理
审判员 陈 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思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