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陈冠华,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杨明,男,汉族,住茂名市。申请执行人陈冠华与被执行人杨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明应返还转让款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陈冠华,向申请执行人陈冠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及执行费8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杨明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1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茂刚
审判员 黄乐诗
审判员 陈统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