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198号申请执行人姚清水。被执行人姚承铿。被执行人姚培锋。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刚义
审判员 吕曙晋
审判员 涂书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继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