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8号
原告:崔振厂,男,1960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芦晓巧,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赵明远,男,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被告:吕接见,男,1960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宋连义,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振厂与被告赵明远、吕接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振厂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被告赵明远主体错误,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振厂撤回起诉。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长军
审判员 翟新华陪审员 孟凡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