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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8号

崔振厂与赵明远、吕接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崔振厂;赵明远;吕接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8号

原告:崔振厂,男,1960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芦晓巧,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赵明远,男,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被告:吕接见,男,1960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宋连义,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振厂与被告赵明远、吕接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振厂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被告赵明远主体错误,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振厂撤回起诉。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长军

审判员  翟新华陪审员  孟凡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