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31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住所地:长沙县暮云镇牛角村。负责人阳烨,行长。被执行人高意辉,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杨昭,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高意辉、杨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利息1893.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160元、申请执行费2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意辉已���行达成还款协议。2015年3月18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
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县执字第131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延期执行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梁 军
审判员 文罗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继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