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嘉鱼县鱼岳镇茶庵社区居民委员第九居民组。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烟墩路5号。诉讼代表人何国伟,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诉讼代表人何运斌,男,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诉讼代表人何周仲,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林,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松华,嘉鱼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鱼县鱼岳镇茶庵社区居民委员第九居民组与被告余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宏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