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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周玉锋与被申请人陈仁存、陈清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周玉锋,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6********),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雷峰镇上寨村上寨**号。委托代理人苏德锋、许韶川,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仁存,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9********),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赤水镇戴云村李山**号,现住德化县龙浔镇丁乾村*组。被申请人陈清华,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0********),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赤水镇戴云村李山**号,现住德化县龙浔镇丁乾村*组,系被申请人陈仁存之妻。

申请人周玉锋与被申请人陈仁存、陈清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周玉锋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周玉锋撤回申请。

审判员  郑开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竞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