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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344号

蔡全有与何榕林、王雪娟、方志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全有,何榕林,王雪娟,方志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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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344号原告蔡全有,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郑向毅,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榕林,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王雪娟,女,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方志加,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全有与被告何榕林、王雪娟、方志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全有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全有以原告愿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告蔡全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全有负担。

审判员  汤明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方晓静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