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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200-1号

路陆、陈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路陆,陈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路陆,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陈青,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蒙民一初字第014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青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路陆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青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05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耿曹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沛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