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778号原告于新。法定代理人于朋学。委托代理人余楚,天津金久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凤强。委托代理人吕春喜,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红敏。被告王瑞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B座18、19层。负责人马国强,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歆,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受理原告于新与被告朱凤强、巴红敏、王瑞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新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爱云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