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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执字第1320号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陈立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陈立兵,严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32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住所地:长沙县暮云镇牛角村。负责人阳烨,行长。被执行人陈立兵,男,18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严辉,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立兵、严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利息2402.04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285元,申请执行费3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立兵、严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3月18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

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县执字第132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梁 军

审判员 文罗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继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