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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保字第33号

郑海龙、吴文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海龙,吴文华,南昌市华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保字第33号

申请人:郑海龙,男,199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县,

被

申请人:吴文华,男,196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

申请人:南昌市华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西湖区解放西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邹真元。

申请人郑海龙因与被申请人吴文华、南昌市华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生交通事故需其赔偿人身、财产损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文华、南昌市华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人郑文华、章建红共同所有的用以担保的坐落于青云谱区广州路博泰魏玛峰尚XX#楼X区X单元XXX室(第二层)房屋一套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海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吴文华、南昌市华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担保人郑文华、章建红共同所有的用以担保的坐落于青云谱区广州路博泰魏玛峰尚XX#楼X区X单元XXX室(第二层)房屋一套。申请人郑海龙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魏荣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斌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