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275号
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夏卫兵,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佩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进,男,汉族,1980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住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李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徐进、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83.5元,由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鲍国雷
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
人民陪审员 贺 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