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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20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汤培全、汤雯霞、上海玛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新沪办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起文、林兴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汤培全,汤雯霞,上海玛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新沪办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起文,林兴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组织机构代码:85742038-9。负责人黄时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鸿钧,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汤培全,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汤雯霞,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上海玛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汤培全,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新沪办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黄起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黄起文,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林兴眉,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汤培全、汤雯霞、上海玛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新沪办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起文、林兴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益先

代理

审判员  魏各永

代理

审判员  徐 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