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陈木荣,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漳浦县佛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某某,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表示愿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志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