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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134号

陈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林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陈木荣,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漳浦县佛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某某,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表示愿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志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