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执字第437号

洪文友与徐建华、薛美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文友,徐建华,薛美华,朱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洪文��,职业: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徐建华。被执行人薛美华。被执行人朱霞,职业:大学生村官,联系方式。洪文友与徐建华、薛美华、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港民初字第0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41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执行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朱霞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及年度绩效工资,从2015年1月份起扣。在被执行人徐建华给付申请人20000元后,于2015年3月12日与申请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建华立即给付10000元(已给付),2015年3月15日前给付10000元(已给付),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10000,余款(含利息)于��年年底前(农历腊月25日前)给付完毕;如被执行人徐建华未按照自己制定的计划履行的话,需承担15000元违约金,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一并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毛佳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