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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行字第220号

洪家裕与史明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家裕,史明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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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行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洪家裕,男,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史明忠,男,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家裕与被执行人史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史明忠的房产已被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债权分配。现暂查无被执行人史明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也将依法予以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丰执行字第22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王东煌执行员 蔡海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瑞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