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速字第00148号原告陈贵均,男性,44岁。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普军,男性,岁。被告普庆,男性,岁。被告张焕,女性,岁。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贵均诉普军、普庆、张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由
审判员曾莉玲于×年×月×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贵均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均撤回起诉。
审判员 曾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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