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1433号原告吕某坚,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泽,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吕某坚诉被告赵某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沈相法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吕某坚和被告赵某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坚诉称:吕某坚与赵某泽于2014年12月5日签署一份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约定赵某泽于2015年1月至6月每月向吕某坚还款3500元,2015年7月至2018年6月前每月还款7000元,共计272000元。可赵某泽并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经多次催要,赵某泽均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吕某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泽向原告吕某坚偿还借款27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某泽辩称:借款是事实,赵某泽会按双方约定还款。已到期的款项可以支付,未到期的应依承诺书约定,到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赵某泽因修建房屋,陆续向吕某坚借款,借款共计272000元。2014年12月5日,赵某泽向吕某坚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书》,承诺借款272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分年限分批还清全部借款,还款清单日期执行如下:
一、2015年元月至6月30日前,每月需还款3500元;
二、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30日前,每月按期还款7000元;
三、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30日前,每月按期还款7000元;
四、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30日前,每月按期还款7000元;如赵某泽不按时间约定还款,超过一个月1日起由吕某坚直接收房租,此后可以视为赵某泽违约。不按约定履行还款承诺,并自动放弃承租房屋权利。另外每月按期是指每月1日至3日。还款承诺书签订后,因2015年元月期间,赵某泽未按承诺书履行还款义务,没有向吕某坚偿还承诺的3500元,2015年1月26日,吕某坚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至今,赵某泽也未向吕某坚偿还过承诺的履行支付义务。以上事实,有还款承诺书及当事人的陈述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赵某泽向吕某坚借款272000元,之后赵某泽向吕某坚出具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书合法有效,赵某泽应按承诺书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赵某泽承诺2015年元月至6月30日前,每月偿还借款3500元。赵某泽已逾期三期未按约定履行每月还款3500元的义务,违反承诺的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吕某坚主张解除还款承诺,诉求赵某泽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272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某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吕某坚偿还借款27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80元(原告已预交269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被告赵某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沈相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