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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行初字第12号

张学忠与上蔡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忠,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初字第12号原告张学忠,男,汉族,1949年6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原告张学忠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16日对我种植的花木进行登记《上蔡县征收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登记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学忠以诉讼请求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忠以诉讼请求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忠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曹海军

审 判 员  杨贺炜

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亚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