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庄鑫蓓、朱赏赐,江苏苏扬律师��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沈 双
人民陪审员 蔡 焱
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聂礼强 来源:百度“”
原告袁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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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庄鑫蓓、朱赏赐,江苏苏扬律师��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沈 双
人民陪审员 蔡 焱
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聂礼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