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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马民初字第00092号

原告袁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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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庄鑫蓓、朱赏赐,江苏苏扬律师��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沈 双

人民陪审员 蔡 焱

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聂礼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