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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中民终字第11号

郑晓萍、苏玉昆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郑晓萍;苏玉昆;苏秀荣;苏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曲中民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晓萍,女,汉族,1959年12月26日生,初中文化,牟定县人,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玉昆,男,汉族,1958年7月25日生,初中文化,沾益县人,退休工人,住沾益县。 委托代理人杨外森,云南誉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苏秀荣,女,汉族,1947年2月2日生,小学文化,沾益县人,退休工人,住沾益县。 原审被告苏秀英,女,汉族,1950年5月15日生,小学文化,沾益县人,退休工人,住沾益县。 上诉人郑晓萍因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沾益县人民法院(2014)沾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沾益县人民法院(2014)沾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沾益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邬汉洪

审判员  朱福华

审判员  刘爱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