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曲中民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晓萍,女,汉族,1959年12月26日生,初中文化,牟定县人,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玉昆,男,汉族,1958年7月25日生,初中文化,沾益县人,退休工人,住沾益县。 委托代理人杨外森,云南誉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苏秀荣,女,汉族,1947年2月2日生,小学文化,沾益县人,退休工人,住沾益县。 原审被告苏秀英,女,汉族,1950年5月15日生,小学文化,沾益县人,退休工人,住沾益县。 上诉人郑晓萍因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沾益县人民法院(2014)沾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沾益县人民法院(2014)沾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沾益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邬汉洪
审判员 朱福华
审判员 刘爱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