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914号
原告:余姚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群。
委托代理人:戚蔚蔚。
委托代理人:史军。
被告:胡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史 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童阳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