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执字第1695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娟。被执行人刘海侠。被执行人房永。周明娟申请执行刘海侠、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云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4年10月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4年10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2014年10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云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 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