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203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科技开发和工商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飞,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裕霖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裕红,经理。被执行人吉裕红。被执行人林国华。被执行人南通思宏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爱锋,经理。被执行人周爱锋(又名曹爱锋)。被执行人陈宏山。被执行人冯军。被执行人冯军。被执行人沈显明,(丁堰油库内)。关于如皋市科技开发和工商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裕霖时装有限公司、吉裕红、林国华、南通思宏服饰有限公司、周爱锋、陈宏山、冯军、沈显明担保��偿权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皋商初字第0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0660.6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810元(含邮寄费900元),执行费779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杨国圣执行。后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依法作出(2011)皋执字第2875号执行裁定书,准许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2014年5月12日申请人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同上,执行费7605元(未预交)。本院再次立案后,由执行员杨益非、周君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沈显明现已死亡,本院依职权对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现书面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