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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立民一终字第20号

廖家明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家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立民一终字第2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廖家明,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龚平,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劲松,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汇兵,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廖家明与被上诉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82-01号驳回廖家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起诉是原审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基于原审被告廖家明领取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后不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腾让房屋,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的是原审被告廖家明腾让被拆迁的房屋,并不是廖家明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之间基于被拆迁房屋价值的争议而引发的诉讼。上诉人廖家明上诉主张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京

审 判 员  田玉萍

代理

审判员  范 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李道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漏列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