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侯某,农民。被告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
审 判 长 丁德平
代理
审判员 赵学雷
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