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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管民初字第00034号

侯某与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侯某,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侯某,农民。被告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

审 判 长  丁德平

代理

审判员  赵学雷

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