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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10号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何延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何延槐,周延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法定代表人孙丰云,主任。委托代理人杨金龙,男,系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何延槐,男,汉族,南陵县人,1978年3月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周延书,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何延槐和周延书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南计生征决[2014]59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南计生征决[2014]59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南计生征决[2014]59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陵生

审判员  牧 丽

审判员  陶彩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