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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57号

黄乐洪与广东同亨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乐洪,广东同亨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57号原告黄乐洪,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飞剑,广东佳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同亨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钦潮。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黄乐洪诉被告广东同亨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乐洪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郑 玉 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穗(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