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兴全,曾用名马外兴,男,1979年10月22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昆明市东川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东川区看守所。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兴全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宏伟、被告人马兴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马兴全先后进入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炎山村下大木刻巷“红星楼”旅馆405、304房间,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盗走被害人聂某1发现金600元及价值221元的“创雅”牌手机一部,盗走被害人高某现金1354元及价值280元的“康佳”牌手机一部等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兴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兴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兴全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兴全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东川区旅馆业旅客住宿登记薄、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鉴定聘请书、昆明市东川区价格认证中心昆东价鉴﹝2014﹞372号、373号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意见书、价格鉴证机构及鉴证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聂某1发、高某的陈述,被告人马兴全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兴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4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兴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马兴全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兴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已追缴的违法所得1354元发还被害人高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武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