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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38号

王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38号

原告:王某,女,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张庆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男,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