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民初字第522号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云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云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初字第522号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张曙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振宇,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晓峰,男,该公司职工。被告王云娇,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诉前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魏丽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生顺附:本裁判文书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