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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金初字第3号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东安、朱克云、高继锋、高东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东安,朱克云,高继锋,高东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3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斐,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至续,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东安,男,1966年12月12日生。被告朱克云,女,1966年12月10日生。被告高继锋,男,1976年11月19日生。被告高东锋,男,1969年12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东安、朱克云、高继锋、高东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高东安、朱克云、高继锋、高东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00元,共计525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白志强

审判员  刘笑月

审判员  刘素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