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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民一初字第101—2号

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伍选革、陈瑞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伍选革,陈瑞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民一初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人行一楼。法定代表人王万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伍选革,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陈瑞波,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129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伍选革、陈瑞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伍选革、陈瑞波偿还申请执行人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及综合费用,限十日内付清。但被执行人伍选革、陈瑞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瑞波及其妻子伍肖娟位于灵宝市黄河路中段西侧康河小区3号楼3-5-502(房屋所有权证20120029-1、20120029-2)的房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瑞波位于灵宝市灵宝市黄河路中段西侧康河小区3号楼3-5-502(房屋所有权证20120029-1、20120029-2)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生红

审判员  王一斌

审判员  闾建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卫东 关注公众号“”